(2015)鲁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何达现与张顺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何达现。法定代理人宋正秀。被执行人张顺成。关于申请执行人何达现与被执行人张顺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1)鲁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达现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顺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99424.67元,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鲁执字第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依申请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伟执行员 :罗友能执行员 : 范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 张 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