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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与张纯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张纯富,张成均,刘乐生,张训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高传利,主任。被执行人张纯富,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成均,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刘乐生,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训连,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纯富、张成均、刘乐生、张训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纯富、张成均、刘乐生、张训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49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33元,律师代理费13819元,未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毕延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