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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周民初字第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昆山市周市镇新镇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林元、包月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周市镇新镇村村民委员会,李林元,包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周民初字第0629号原告昆山市周市镇新镇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0368911-5,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新镇村。法定代表人周卫星,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显涛,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文君,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元。被告包月英。本院审理原告昆山市周市镇新镇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林元、包月英迁让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4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14)昆民辖初字第010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日该院作出(2014)苏中民辖终字第0032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原告在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周市镇新镇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雪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