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仓民初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东台光亚水产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东台光亚水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299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东台光亚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弶港镇通海路。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窦某某、柳某某,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东台光亚水产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东台光亚水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东台光亚水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照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