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帮楷与张凤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帮楷,张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373-1号原告张帮楷。被告张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帮楷与被告陈崇国、张凤英、张忠式、钱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温瑞商初字第1617号]中,原告张帮楷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张凤英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88号和长寿路80、82、84、86号两套店铺予以保全,原告张帮楷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将其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丽景花苑3幢206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号)作为本案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帮楷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原告张帮楷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丽景花苑3幢206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号)予以查封(限制办理抵押、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学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子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