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骆明虎与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天津路便民服务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500号原告骆明虎,系五堰凯堰餐厅负责人。被告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天津路便民服务站。原告骆明虎诉被告湖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天津路便民服务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天津路便民服务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明虎撤回起诉。诉讼费342元,实际收取188元由原告骆明虎负担。审判员张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