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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高华红与赵付春、郭淑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华红,赵付春,郭淑伟,赵福宝,罗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高华红。被执行人赵付春。被执行人郭淑伟。被执行人赵福宝。被执行人罗秀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福宝所有的xxx冷冻压缩机各xxx台,xxx压缩机xxx台,xxx立冷xxx组,储液罐xxx个。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典当、赠予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产转移。查封期限界满前十日内,由申请人申请续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