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朱鑫泉与杨士垚、杨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鑫泉,杨士垚,杨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朱鑫泉。被执行人杨士垚。被执行人杨琦。朱鑫泉与杨士垚、杨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杨士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杨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杨士垚、杨琦负担。届期,被执行人杨士垚、杨琦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朱鑫泉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5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唐胜荣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