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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永红与王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红,王永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李永红,居民。被告:王永贵,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红与被告王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业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