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商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包海莉与金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海莉,金兰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055号原告:包海莉。委托代理人:申屠玮、沈浩然。被告:金兰英。原告包海莉诉被告金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海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包海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庄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