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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白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柳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柳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6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柳林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公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晋Jxxx**号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柳林县陈家湾乡狮尾沟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行人高某某发生碰撞,致高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经柳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白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高某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2014年4月26日,晋Jxxx**号大货车车主张某某赔偿受害人高某某家属经济损失290000元,被告人白某某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5年5月6日,被告人白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质证被告人白某某均无异议的,本院认为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充分证实被告人白某某犯罪事实的,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白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4月21日22时左右,其驾驶晋Jxxx**号大货车行驶至柳林县陈家湾乡狮尾沟村路段时,与行人高某某发生碰撞,致高某某当场死亡。2.证人高甲证言,证明受害人高某某系其伯父,由其抚养。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客观反映了事故现场的具体位置、路况、天气情况、及肇事车辆、肇事现场的基本情况。4.驾驶证复印件。证明白某某于2009年11月3日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xxxxxxxxxx,准驾车型为B2,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09年11月2日,有效期6年。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白某某于2009年11月3日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有效期六年。6.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明Jxxxxx大型货车基本情况为,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xx,初次登记日期2009年12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机动车所有人张某某。保险终止日期2015年2月8日,在有效期内。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白某某的身份信息,已具完全刑事责任年龄。8.山西光大司法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户口注销证明。证明被害人高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户口于2014年4月30日被注销。9.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白某某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高某某无责任。10.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证明2014年4月26日白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11.情况说明、邻居证明、陈家湾乡李家社村委证明。证明受害人单身一直与高甲生活并由其抚养。12.被害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害人高某某的身份信息。13.白某某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白某某于2014年5月6日到柳林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某犯罪后主动报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白某某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白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白照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