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唐学军与大昇蒲纺(湖北)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学军,大昇蒲纺(湖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347号原告唐学军。委托代理人游伟成,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代理诉讼或变更诉讼请求,代理举证、质证、调解,代理上诉、撤诉、代收文书,申请执行。被告大昇蒲纺(湖北)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下称大昇蒲纺(湖北)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士贤,大昇蒲纺(湖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明松,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学军与被告大昇蒲纺(湖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被告于2015年5月13日同时到本院并提交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及原告的收款收条复印件各1份,原告唐学军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面解决争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面解决了争议,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学军撤回起诉。诉讼费5元,由原告唐学军负担。审判员 马小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胜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