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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涂瑞清与马继成、马华章、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瑞清,马继成,马华章,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00870号原告涂瑞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武发,浏阳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继成,男,汉族。被告马华章,男,汉族。被告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4779XX)。法定代表人马华章,董事长。原告涂瑞清与被告马继成、马华章、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吴银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易新富、林平香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娅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涂瑞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武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继成、马华章、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瑞清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被告马继成、马华章、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涂瑞清经人介绍与被告马继成相识。被告马继成与被告马华章系父子关系。2014年3月,被告马继成以被告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需要进原材料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4年3月29日,原告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马继成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62216902010114829XX的账户汇款10万元,被告马继成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马华章、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盖章。借条具体内容为:今借到涂瑞清现金人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借款人:马继成,2014年3月29号,4301231929012659XX。担保人:马华章,2014.3.29,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原告与被告马继成、马华章、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未就借款期限、利息及担保方式、保证范围进行书面约定。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问,被告马继成未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马华章、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也未向原告履行保证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存款凭证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继成向原告借款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存款凭证为证,双方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马继成应当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因原告与被告马继成未书面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马继成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被告马继成应当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即2015年3月10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被告马华章、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为被告马继成向原告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应视为被告马华章、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被告马继成应向原告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在本案中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被告马华章、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继成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马继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涂瑞清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马华章、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就马继成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在本案中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马华章、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马继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马继成、马华章、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银辉人民陪审员  易新富人民陪审员  林平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