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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河南风云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孙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风云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丁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风云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咏梅。被执行人丁玉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丁玉武享有的专利号:2013800028689,专利名称:一种汽车钢圈轮辐生产制造工艺及其专用模具的专利权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0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执行人丁玉武转让其享有的专利权的财产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