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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再兴与许成烟、洪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再兴,许成烟,洪美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1号原告杨再兴,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许海军、柳晓婷,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成烟,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洪美凤,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杨再兴与被告许成烟、洪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海军、柳晓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成烟、洪美凤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再兴诉称,2014年2月22日,被告许成烟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六个月,并由被告许成烟的妻子洪美凤担保。当日,原告分2次共转账30万元至被告许成烟账户内。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分文未还。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许成烟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2月23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洪美凤对被告许成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成烟、洪美凤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2日,许成烟向杨再兴借款30万元,并为此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为6个月。洪美凤作为担保人在上述《借条》中签字。同日,杨再兴分别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许成烟转账提供借款,金额共计30万元。上述事实,有杨再兴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其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杨再兴与许成烟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许成烟应当偿还借款,故本院对杨再兴要求许成烟偿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许成烟未向杨再兴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亦未依约还款,杨再兴有权要求许成烟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javascript:SLC(5332,0)?)》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本院将许成烟应当支付的利息调整为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2月23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对杨再兴主张的利息中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洪美凤作为讼争借款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依法应当对许成烟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许成烟、洪美凤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javascript:SLC(5332,0)?)》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成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再兴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4年2月2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洪美凤对被告许成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再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10元,由被告许成烟、洪美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晓华代理审判员  李福清人民陪审员  张开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超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javascript:SLC(5332,0)?)》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