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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申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肖双魁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宣执申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双魁、张妮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宣计征决(2014)8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执行人肖双魁、张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肖双魁、张妮缴纳社会抚养费1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4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肖双魁、张妮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肖双魁、张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