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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吕华申请执行张龙、陈雪晴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298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华,张龙,陈雪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298-1号申请执行人:吕华。被执行人:张龙。被执行人:陈雪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50000元及利息16267元(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律师费2000元,诉讼费550元、执行费650元,总计6946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龙、陈雪晴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946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啸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