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烟牟执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滕图商贸有限公司与于海涛、姜守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滕图商贸有限公司,于海涛,姜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140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滕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王玉环,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海涛。被执行人姜守辉。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滕图商贸有限公司与于海涛、姜守辉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水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隋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