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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牟执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滕图商贸有限公司与于海涛、姜守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滕图商贸有限公司,于海涛,姜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140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滕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王玉环,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海涛。被执行人姜守辉。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滕图商贸有限公司与于海涛、姜守辉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水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隋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