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恢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崔某与被执行人贾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恢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男,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贾某,男,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2013)锦开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贾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贾某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3)锦开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李玉夫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