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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诉王绍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王绍军,李桂兰,孙艳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扶余市太祖路9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1576-0。代表人陈宏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邢真磊,男,1987年1月19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扶余市支行资产保全,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身份证号码220724198701195434.被告王绍军,男,1956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李桂兰,女,1961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孙艳成,男,1983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张艳君,男1982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扶余市支行诉被告王绍军、李桂兰、孙艳成、张艳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家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邢真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绍军、李桂兰、孙艳成、张艳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绍军于2014年4月25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因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是配偶关系,属共同借款人,在该笔贷款中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孙艳成、张艳君为被告王绍军做担保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利率为13.5%。现被告王绍军并未按合同履行,只在2015年4月13日前归还本金30000元,其余贷款本金20000元至今已逾期数日,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王绍军给付借款2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孙艳成、张艳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王绍军、李桂兰、孙艳成、张艳君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被告王绍军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扶余市支行提出小额联保贷款业务申请,请求办理贷款,授信期1年,授信额度5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小额贷款业务借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2014年4月25日,被告刘庆伍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款最大额度50000元,有效期为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单笔借款数额不超过50000元,最长期限为一年,借款利率为13.5%,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因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是配偶关系,属共同借款人,在该笔贷款中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孙艳成、张艳君为被告王绍军提供保证。上述事实有原告方出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联保协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借款借据各一枚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王绍军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款,形成了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2014年4月25日,被告王绍军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扶余市支行提出小额联保贷款业务申请,请求办理贷款,授信期1年,授信额度50000元,被告王绍军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依据法律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案中,因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是配偶关系,属共同借款人,在该笔贷款中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孙艳成、张艳君为被告王绍军提供保证,现被告王绍军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孙艳成、张艳君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未约定保证责任方式,被告孙艳成、张艳君应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绍军、李桂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扶余市支行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孙艳成、张艳君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绍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文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