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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殷代猛与喻耀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代猛,喻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殷代猛,居民。被执行人喻耀红,公务员,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92号10栋1单元8号。申请执行人殷代猛与被执行人喻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8月15日作出的(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期限届满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借款6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700元、申请费800元。由于被执行人喻耀红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喻耀红财产线索予以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喻耀红在本院执行案件多,标的大其经营的竹山县翔实钢构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其在银行的工资收入和在房管部门登记的房产,因雇员伤害案分别予以冻结和查封。冻结的工资不足以清偿债务,查封的房产是被执行人唯一一套生活保障住房,也未作处分。其名下也未办理车辆登记。未查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殷代猛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喻耀红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金俭审 判 员  梁 勇代理审判员  熊俊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倩倩﹤h2﹥﹤/h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