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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执字第007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众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众兴支行,陈祥船,陈祥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00732-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众兴支行,住所地肥东县众兴乡众兴村众南组。负责人:陈立常,行长。被执行人:陈祥船。被执行人:陈祥选。本院在执行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众兴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祥船、陈祥选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祥船、陈祥选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中止执行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华山审判员  沈德生审判员  崔 明���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4)肥东执字第00732-4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众兴支行,住所地肥东县众兴乡众兴村众南组。负责人:陈立常,行长。被执行人:陈祥船,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众兴乡大高村陈小郢组。被执行人:陈祥选,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众兴乡教委宿舍。本院在执行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众兴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祥船、陈祥选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祥船、陈祥选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中止执行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中止对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孙华山审判员沈德生审判员崔明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崔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