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于德生等与王玉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得生,于得平,于宏光,于明双,于清林,王玉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866号原告于得生,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于得平,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于宏光,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于明双,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于清林,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王玉申,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于得生、于得平、于宏光、于明双、于清林与被告王玉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9月间,被告王玉申(王老六)找到各位原告,言称为德惠市泉林纸业打混凝土垛底子,就是放置造纸原料的水泥垛底子、各原告干了一个月左右的活,每天工资150元,工长是刘维中。工程结束后,被告拖辞说德惠市泉林纸业未付工程款,至今未付工资。工程结束时,工长刘维中给每人出了工资条,欠于德生4060元。欠于德平4060元,欠于洪广1700元,欠于明双845元,欠于洪林845元,合计欠款11620元。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亦未能提供被告已下落不明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得生、于得平、于宏光、于明双、于清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返还原告90元,邮寄费216元(未邮寄),返还原告21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书申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郭金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