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行立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卫东诉被告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行政侵权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立初字第4号原告:王卫东,男,汉族。被告: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吕亚飞职务:镇长原告王卫东诉被告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行政侵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本院已收到。经审查,原告认为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出具虚假的信访处理意见书,阻碍了临颍县电业局对在原告家责任田挖电缆沟进行赔偿,要求判令被告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公开承认错误,处分造假者,并承担支付原告应得经济补偿600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没有强制力,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的影响,故不是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王卫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少武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人民陪审员 关铁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