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鹿执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寇永旺与贡利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永旺,贡利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鹿执字第00505号申请人寇永旺,被执行人贡利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2)鹿民一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寇永旺给付申请人贡利宾交通事故损失43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贡利宾银行存款61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