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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潘飞与许兰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潘飞,许兰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刘潘飞。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兰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潘飞诉被告许兰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潘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陈士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管旭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