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三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中电投张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电投张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电投张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大囫囵镇万宝庄村。法定代表人:刘智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公立、肖忠。该公司工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育新花园小区2号楼三层商业用房227室。法定代表人:李志宪,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周力,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电投张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张北风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达飞安评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中电投张北风电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为:本案属于欠款纠纷,原审法院认定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错误,且本案标的只有23.9万元,应由张北县人民法院管辖。北京达飞安评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签署了《张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宝风电场99MW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技术服务合同》,由合同乙方(北京达飞安评公司)承担张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咨询、评审技术服务工作。本案系双方履行该技术服务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因此应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不属于上诉人所称欠款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电投张北风电公司所提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梅代理审判员 崔 普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祁立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