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翟淑岭与陈荣跃、陈龙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淑岭,陈荣跃,陈龙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400号原告翟淑岭,女,汉族,1957年10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静,女,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陈荣跃,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被告陈龙飞,男,汉族,1970年4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淑岭诉被告陈荣跃、陈龙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告陈荣跃、陈龙飞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在原告担保范围内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静名下房屋一套;二、冻结被告陈荣跃、陈龙飞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再向本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智贤审 判 员 梁瑞娟代理审判员 雷海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亚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