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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翟淑岭与陈荣跃、陈龙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淑岭,陈荣跃,陈龙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400号原告翟淑岭,女,汉族,1957年10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静,女,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陈荣跃,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被告陈龙飞,男,汉族,1970年4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淑岭诉被告陈荣跃、陈龙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告陈荣跃、陈龙飞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在原告担保范围内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静名下房屋一套;二、冻结被告陈荣跃、陈龙飞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再向本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智贤审 判 员  梁瑞娟代理审判员  雷海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亚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