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赖某与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赖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637,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卢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636,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诉被告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某撤回对被告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1.2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审判员 莫健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