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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周某某,义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393号原告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瑶族,农民。被告义某某,女,19**年**月**日,瑶族,农民。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定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以被告义某某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义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932.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唐定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贺少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