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周某某,义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393号原告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瑶族,农民。被告义某某,女,19**年**月**日,瑶族,农民。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定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以被告义某某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义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932.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唐定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贺少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