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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殷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杨陵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殷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雅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