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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罗法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广东电网云浮罗定供电局与雷进炘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电网云浮罗定供电局,雷进炘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云罗法民初字第562号原告广东电网云浮罗定供电局。住所地:罗定市罗城街道龙园路95号。法定代表人谭武英,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文科,女,该局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政,男,广东碧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进炘,男,193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电网云浮罗定供电局诉被告雷进炘供用电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雷进炘已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电网云浮罗定供电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