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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占石云与沈贤岳、赵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石云,沈贤岳,赵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民二初字第76号原告:占石云,干部。被告:沈贤岳,经商。被告:赵春霞,经商。原告占石云与被告沈贤岳、赵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小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占石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贤岳、赵春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占石云诉称:2014年2月24日,被告沈贤岳、赵春霞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占石云借款2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利息按月利率4.5%计算,按月付息,被告沈贤岳和赵春霞向原告占石云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返还本金,经原告催要,两被告于2014年4月11日支付了2014年2月25日至2014年3月25日止的利息,于2014年7月12日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3月25日至2014年6月25日止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两被告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6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占石云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1、原告占��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情况;2、2014年2月24日由被告沈贤岳、赵春霞出具给原告的25万元借条一份,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约定月利率4.5%,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的事实;3、2014年2月25日上饶银行的客户汇款单打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占石云于2014年2月25日将25万元借款通过其丈夫李金喜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给被告赵春霞的事实;4、2014年5月9日两被告向原告占石云出具的保证书及2014年7月15日被告赵春霞向原告占石云出具的还款计划一份(书写在借条的背面),证明两被告将林权证交给原告为借款作抵押,并对借款向原告作出了具体的还款计划。被告沈贤岳、赵春霞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被告沈贤岳、赵春霞因需资金向原告占石云借款人民币2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占石云人民币计贰拾伍万元整。(月利率肆分半计算,在一个月内归还本息)此据具借人:沈贤岳赵春霞2014年2月24日”。借款后,两被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原告支付了一个月的借款利息,于2014年7月12日向原告支付了三个月的借款利息。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收未果。2014年5月9日,两被告将【玉山县林证字(2009)第1801000025号】林权证交给原告作抵押,并保证于2014年7月5日前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之后,两被告未按计划向原告偿还借款。2014年7月15日,被告赵春霞又向原告出具每月还款5万元的还款计划,但两原告至今未按计划向原告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因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其所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沈贤岳、赵春霞出具借条向原告占石云借款人民币25万元,事实清楚,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月利率4.5%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0.5%的四倍,现原告自愿要求两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沈贤岳、赵春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占石云借款人民币25万元���利息(自2014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沈贤岳、赵春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小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俊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