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包继华与闫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继华,闫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包继华,男,1978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闫伟,男,1977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包继华与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闫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闫伟于2015年5月6日前按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闫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