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刑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国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刑立字第1号自诉人李国有。2015年5月5日,本院收到自诉人李国有的自诉状,诉状称:2011年9月5日,自诉人李国有与新疆城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的负责人王树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2011年9月17日自诉人依约履行了义务。2013年10月,自诉人拿着合同找王树培要求交付房屋时,王树培以协议上的名字非本人所签且已不在该公司工作为由让去找城佳公司,自诉人找到城佳公司,但该公司矢口否认,至此自诉人方知自己上当受骗。自诉人称,现已查明协议上的公章是假的,盖公章的人是李大恒,协议后王树培的名字是谭锋所签,可见这是一起诈骗案。自诉人现诉请法院,“依法查处合同诈骗人及��幕后策划者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刻制、使用假公章的人并收回假公章;依法判处冒充王树培之名在合同上签字的人;依法将明知合同上公章有假、王树培本人的签名有假而仍然欺骗对方签协议的王树培绳之以法”。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诈骗属于公诉案件。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国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判员 汤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改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