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郝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郝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郝某甲,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郝某乙,现随我一起生活。婚后我们感情不和,难以共同生活,在2014年8月份我曾起诉被告离婚,经人劝说后,我撤回起诉,但是被告仍然不能与我和好,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郝某乙由我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郝某甲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孩子我要求抚养,抚养费我自己负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男孩郝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14年8月份原告曾经起诉被告离婚,后经人劝说,原告撤诉。撤诉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和好。现原告起诉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郝某甲自愿离婚。二、婚生男孩郝某乙随原告张某一起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负担。其他双方无纠纷。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云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