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孙西海与孙洋西、单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西海,孙洋西,单华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孙西海。委托代理人李贵春,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洋西(又名孙杨西)。被告单华凤。系被告孙洋西妻子。原告孙西海诉被告孙洋西、单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西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贵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洋西、单华凤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西海诉称,2013年2月7日,被告孙洋西因急需资金分两次向原告借款60340元并出具欠条两份,经催要不还。二被告系夫妻,应共同偿还。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60340元及利息(2014年2月7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孙洋西、单华凤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12年9月11日登记结为夫妻,2014年1月16日登记离婚。2013年2月7日,经对原2012年借款进行结算,被告孙洋西出具12740元欠条一份,同日又向原告借款47600元,载明内容为:“欠条今欠孙西海现金人民币肆万柒仟陆百元整¥47600元欠款人孙杨西欠款日期2013年2月7日至2014年2月7日。”此款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举证的欠条两份、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东海县房山镇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孙杨西向原告借款万元未还,有其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庭审陈述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原告陈述其中12740元借款发生于2012年,但不能说明具体时间,而二被告于2012年9月11日结婚,该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47600元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当共同向原告偿还所借款项及利息。原告主张利息应自约定的还款日期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可以依法作出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洋西、单华凤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西海人民币47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孙洋西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西海人民币127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孙西海的其他诉讼请求。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9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909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自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9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焦一宁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人民陪审员 丁加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小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