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康华甫申请执行魏红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华甫,魏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326号申请��行人:康华甫,男,汉族,生于1952年7月15日,住禹州市人民医院。被执行人:魏红伟,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17日,住禹州市文殊镇葛沟村1组。申请执行人康华甫依据生效的(2005)禹民一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2015)禹执字第326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并且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32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辉审判员 :姜万明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