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郑晓刚与冯贺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刚,冯贺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郑晓刚。被告:冯贺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刚诉被告冯贺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晓刚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晓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晓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郑晓刚负担。审判员 庞亭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宇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