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永东与被执行人陶龙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永东,陶龙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永东,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陶龙富,曾用名陶磊,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夏永东与陶龙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夏永东对被执行人陶龙富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陶龙富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忠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