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立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覃蕙兰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桂市立行初字第1号起诉人覃蕙兰。2015年5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覃蕙兰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因不服桂林市七星区人社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告知书》(新星人社监销告字(2014)4号),于2014年12月22日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受理复议后,因审查规范性文件,于2015年1月12日中止复议,至2015年4月22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未作出复议决定,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查,起诉人覃蕙兰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15年5月6日以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撤销该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告知书》(新星人社监销告字(2014)4号);2、重新作出行政行为;3、审查规范性文件《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2号)。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了覃蕙兰诉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人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不作为均不服,同时向法院提起两个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提起诉讼。现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已经受理了覃蕙兰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当事人要求解决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以及请求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诉求,已进入法院实体审理程序,起诉人不应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对覃蕙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凤玲审 判 员 唐 维代理审判员 李慧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