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方桂花、丁龙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桂花,丁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方桂花,女,1955年10月6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丁龙海,男,1979年8月2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方桂花与被执行人丁龙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台椒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桂花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龙海支付赔偿款11354.95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获悉,被执行人丁龙海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塘岸小区99幢3号房地产系另案抵押,目前正在腾退过程中,一时难以处理。本院经查询全市各大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丁龙海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方桂花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方桂花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丁龙海目前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68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佩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