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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二初字第17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以被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晶审 判 员  侯利平人民陪审员  王英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邹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