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二初字第17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以被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晶审 判 员 侯利平人民陪审员 王英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邹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