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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中民二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黄从伍与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公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公路局,黄从伍,临桂(两江)至融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民二终字第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玉林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沿江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虹,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娒,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公路局,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克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曾笑严,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从伍。委托代理人蒙英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桂(两江)至融安(浮石)公路桂林段改建工程建设办公室,(桂林市公路局)。负责人唐国芬,该办公室副主任。上诉人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公路局与被上诉人黄从伍、临桂(两江)至融安(浮石)公路桂林段改建工程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业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斌、张能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李豪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虹、梅娒,上诉人桂林公路局的委托代理人曾笑严,被上诉人黄从伍的委托代理人蒙英照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临桂(两江)至融安(浮石)公路桂林段改建工程建设办公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有必要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159元,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当事人的负担数额。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现代路桥公司和桂林公路局已分别预交了19159元,由本院分别退回给上诉人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桂林公路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业忠审判员  张能旺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