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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锦州万仕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河北武山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万仕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河北武山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925号原告锦州万仕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焱,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宽。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河北武山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志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万仕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武山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锦州万仕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锦州万仕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