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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城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潘明福与李翠梅、陈兆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明福,李翠梅,陈兆健,张雅萍,沈杰,李翠荣,赵翠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莱阳城民初字第158号原告:潘明福。被告:李翠梅,系莱阳市天斯皮鞋厂业主。被告:陈兆健。被告:张雅萍。被告:沈杰。被告:李翠荣。被告:赵翠艳。原告潘明福诉被告李翠梅、陈兆健、张雅萍、沈杰、李翠荣、赵翠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明福撤回对被告李翠梅、陈兆健、张雅萍、沈杰、李翠荣、赵翠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