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城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潘明福与李翠梅、陈兆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明福,李翠梅,陈兆健,张雅萍,沈杰,李翠荣,赵翠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莱阳城民初字第158号原告:潘明福。被告:李翠梅,系莱阳市天斯皮鞋厂业主。被告:陈兆健。被告:张雅萍。被告:沈杰。被告:李翠荣。被告:赵翠艳。原告潘明福诉被告李翠梅、陈兆健、张雅萍、沈杰、李翠荣、赵翠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明福撤回对被告李翠梅、陈兆健、张雅萍、沈杰、李翠荣、赵翠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