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裴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8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裴某某,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玲玲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人民陪审员 闫金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国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