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7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孙雪,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赴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红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