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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211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苏进步,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法定代理人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包 楠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