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211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苏进步,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法定代理人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包 楠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