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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执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满某与李某甲、孙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某,李某甲,孙某甲,李某乙,翟某,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402-1号申请执行人满某。被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孙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翟某。被执行人李某丙。申请执行人满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孙某甲、李某乙、翟某、李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微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甲在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公众号“”